核心提示
执行赵某某、于某某与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遭遇困境。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罪入狱,公司实际控制人又因意外事故离世,只有一名股东代管公司,而公司又收不上物业费,经营陷入困境。面对该起“骨头案”,法院办案人员经思考分析,找出破局之法,最终案结事了。
办案人:李智龙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近日,我们在执行一起案件时,找到化解案件的关键点,有效打破僵局,妥善执结一起持续5年看似无法执行的“骨头案”,实现“案结事了”。
赵某某系丹东某物业公司员工,在2018年的一次施工作业中不慎从三楼摔下导致瘫痪。其妻于某某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物业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1万元。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东用一套房屋抵顶了部分赔偿款后,因违法犯罪入狱。此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玉也因意外事故离世,公司由股东周某某代管,经营状况“断崖式”下跌,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案件不得不终本执行。申请人于某某因无法拿到剩余赔偿款,5年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作为终本维护团队执行员的我,接手本案后,尝试以股东周某某作为执结案件的突破口。
当周某某见到我时说:“我只是个代管公司的股东,再说了,发生这么大变故,人心都散了,公司哪还有什么收入?”
我对周某某说:“赵某某是你们公司的老员工,他因工伤残,作为用人单位理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你认为自己是代管公司的股东不会被法院执行,但代持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行为,法院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与周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办案人王瀚林也牺牲休息时间,协助我开展大量工作,积极引导周某某换位思考。周某某态度终于转变,同意配合法院执行,但表示公司经营状况堪忧,短时间拿不出大量财产,想通过现金分批给付+车位抵债的方式偿还案款。我将沟通情况反馈申请人于某某后,其态度十分坚决,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将剩余赔偿款一次性全部还清。见此,我耐心为于某某分析利弊,该物业公司目前连物业费都收不上来,一次性履行难度确实较大,可以分批次履行。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法院还可以继续强制执行……看到自己的赔偿款能够稳妥“保底”,于某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同意周某某的偿还方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此后,周某某分4次给付现金并交付车位,同时免除于某某一家长期物业费用,这样持续了5年多的案件终于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