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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院2023年受理5910件知产案 专业性技术类案件增长较快

发布时间:2024-05-02 15:57:57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24日,合肥中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近年来,合肥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审判质效持续提升,营商环境也得到了优化。

  

  知识产权法庭现场

  根据白皮书,2023年,合肥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0件,审结4834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07件。专业性技术类案件增长较快,涉及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精技术设备、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案件明显增多,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维护创新之火,保障竞争之公,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合肥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上采取了多种做法,包括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创新优化审判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开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新格局;拓展延伸司法职能,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新亮点。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此,合肥法院也提出相关建议,包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记者孟一凡汪应智)

  附:合肥中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例

  1.某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农业“芯片”粮食安全

  【基本案情】原告某种业公司经“某某稻”的品种权人的许可,有权在安徽地区生产、销售“某某稻”,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涉嫌侵害“某某稻”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22年4月,原告某种业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了“某某香12号”水稻种子4袋,包装袋标注有生产商为被告某种子公司等字样。原告某种业公司认为被告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名为“某某香12号”实为“某某稻”的种子,侵犯其合法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种子公司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权种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2.吴某诉罗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现有技术抗辩善意使用维护健康竞争业态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0日,原告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手机外接键盘”的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1月4日获得授权。原告吴某发现被告罗某在某平台上经营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罗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其某平台账号2016年6月的交易记录及产品详情页视频和图片,显示该手机外接键盘产品除颜色与图案外,其他技术特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被告罗某提供的证据反映在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市场上已出现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相同的同类产品,且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构成等同,故被告罗某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3.某生物公司诉某医疗公司、某医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取证合法性

  【基本案情】原告某生物公司为某普品牌系列免洗手消毒液的中国总经销商。该公司诉称,被告某医疗公司将原告某生物公司经销的某普品牌袋装免洗手消毒液的产品标签更换为被告某医药公司名下某齐品牌袋装免洗手消毒液的产品标签,并向某医院提供。原告某生物公司认为被告某医疗公司、某医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被告某医疗公司将原告某生物公司经销的价格更高的进口产品标签更换成其中标的某齐品牌产品标签并提供给医院使用,虽不是出于通常意义上的“以次充好”的目的,但此行为仍会使消费者对不同品牌产品的品质、性价比等产生错误认识,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原告某生物公司提交的通过偷录方式取得的两份录音证据,虽未经被录音者的同意,但考虑录音场所为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办公场所,录音内容也与工作相关,并不涉及侵犯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情况。考虑到知识产权维权存在取证难的困境,过于强调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纵容侵权的后果,无法达到有效保护权利人并警示他人的目的。综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生物公司经营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某生物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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