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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首例非法经营电子烟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4-01-01 05:27:03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12月20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分别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百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伪劣电子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游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成立某公司,其一般经营项目为电子烟、植物油等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许可经营项目为电子烟、电子雾化器的生产等。被告人黄某某为公司销售主管,被告人赵某为该公司代理商,被告人姜某某为赵某的业务员。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为清理公司库存并谋取利益,仍伙同被告人赵某、姜某某等人继续销售案涉电子烟和烟弹。且2022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销售的品牌电子烟及烟弹2000余个,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伪劣电子烟。

  审理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或指挥、或介绍、或经手,根据非法经营数额以及四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区别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专门就电子烟的生产经营、违法后果制定规范,并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该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电子烟产业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本案中各被告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以及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大多数电子烟的烟液中含有成瘾物质尼古丁,甚至还可能含有传统卷烟中没有的毒性物质,一旦吸入便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广大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对电子烟类型产品保持清醒认知,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

  (王艳)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3-12/25/content_89433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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