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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粮食“硕鼠”获刑

发布时间:2024-01-01 05:02:39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系“国之大者”,粮食系统承担着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重要任务。然而,却有这样一些“硕鼠”,严重侵蚀群众利益,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威胁粮食安全。11月24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定远国家粮食储备库炉桥销售公司原经理唐某、定远县粮油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原经理王某三、滁州市中祥米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文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王某三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文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某、王某三在担任原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文在收购国家托市粮过程中,通过虚假销售、一车(粮食)两卖等方式(同一车粮食在同一收储点销售两次实际入库一次、同一车粮食在两个收储点各销售一次实际入库一次、同一车粮食在一个收储点虚假销售后不入库),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170万余元。被告人唐某、王某三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购国家托市粮过程中索取粮食经纪人回扣款14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文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三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张某文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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