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投保人患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苏先生通过网约车平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主保障100种重大疾病保险,苏先生按月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中对100种重大疾病的定义、病状及条件进行了约定,其中第37种疾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2022年6月,苏先生被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同年10月26日苏先生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被诊断为糖尿病,2022年11月被诊断为Ⅰ型糖尿病。事后,苏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苏先生诉至杜集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投保人患Ⅰ型糖尿病理赔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苏先生都不满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包含Ⅰ型糖尿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其次,涉案保险合同中对Ⅰ型糖尿病所附理赔条件,极大地限缩了该病的理赔范围,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案涉保险合同Ⅰ型糖尿病理赔所需条件未突出显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公司也未就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向苏先生进行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应对苏先生发生效力。
开庭后,经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苏先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66600元。目前,该款已支付至苏先生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