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海外代购美丽宝”店铺购买“日本美白丸”3盒,每盒单价860元,总价2520元。收到货物后,小美发现“日本美白丸”外包装标识文字为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入境检验检疫。小美遂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退货,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小美的要求,后小美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经审查,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向小美出售的3盒“日本美白丸”均无中文标签,也没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未经入境检验检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美白丸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向小美出售,小美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向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