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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中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1 05:49:06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更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黄山中院特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职责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王某随陈某一同在外打工,后因生育小陈而返回老家。在小陈满一周岁时,双方外出打工。在此期间,陈某却身患精神疾病,两人返回家中对陈某进行治疗。王某为了家庭再次外出挣钱,此后双方极少联系,感情也急剧下降,分居至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陈某离婚,婚生子小陈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查明王某与陈某感情确已破裂,且陈某因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后,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王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子小陈由王某抚养,陈某无需支付小陈抚养费;三、王某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经济帮助40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王某已按期履行经济帮助费用。

  承办法官得知王某因在外务工,无法时常回家照顾小陈的学习生活,而陈某也因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小陈,小陈的学习生活均由爷爷奶奶照顾。针对家庭教育缺位问题,本着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承办法官对王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向王某进行政策法规宣讲,希望王某能积极主动承担起对孩子小陈的教育责任,引导小陈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王某表示今后将积极加强对孩子小陈的家庭教育,不缺席小陈人生道路上的每一个台阶。

  因王某在外务工,小陈目前尚在寄宿制学校就读,承办法官主动对小陈进行跟踪回访,与学校沟通对接,经常性地向老师了解小陈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六一”儿童节时前往学校看望慰问小陈,并督促王某在寒暑假期间回乡看望并陪伴小陈。

  【典型意义】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本案系在全市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当事人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案例二

  某银行诉小明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抵押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与为保护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相冲突时应坚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基本案情】

  大明系小明之父,2020年大明与银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大明发放购车贷款,大明以购买的车辆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大明驾驶上述车辆坠入水库致其死亡及车辆损毁。经法院判决,大明父母及小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截至2022年10月,大明尚欠一部分借款本金、利息未偿还。为此,银行特提起诉讼要求大明父母及小明支付大明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缺乏劳动能力。大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监护人,收入微薄,小明现依靠政府部门发放孤儿补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缺乏抚养来源。因此应当为小明保留必要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根据已查明事实,除案涉车辆保险金外,无证据证明大明尚有其他遗产已被实际继承或可供继承。综上所述,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考虑,案涉保险金(遗产)尚不足以为小明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故对银行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抵押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与为保护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相冲突时,谁应更优先获得保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将法理情融合至案件审理之中,立足养老育幼原则,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成长费用,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胡某乙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坚持聚合“法治化+徽文化”,推动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胡某甲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胡某乙随父亲胡某甲共同生活,母亲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2023年3月,胡某甲以杨某某逾期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取得联系,询问抚养费履行情况并进行释法说理。杨某某称已将抚养费支付胡某乙,但因现金给付,并无书面履行证明或证据材料。

  执行干警全盘掌握症结所在后,组织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线上开了一场温馨的“圆桌会”。执行干警从诚信是立身之本的角度出发,鼓励胡某乙说真话、说实话;劝说胡某甲、杨某某以和为贵、互相体谅。

  最终,查明杨某某确实已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孩子成长,杨某某自愿再支付一年抚养费。胡某甲与杨某某握手言和,矛盾就此化解。

  【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直接抚养一方而言,在付出更多时间、精力、情感的基础上,另一方也需要适当分担物质方面的压力。人民法院将孝悌和合等徽文化理念融入家事审判,不仅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消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隔阂,化干戈为玉帛,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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