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等人为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但并未收到劳务费。在案件审理时,海洋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老张等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遂将海洋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确认对海洋公司享有职工优先债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债权不是职工债权,但考虑到老张等人系农民工,属于依法应予保护的弱势群体,故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确认老张等人对海洋公司享有优先债权。
海淀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施工中需要多工种协同工作,非专业人员难以进行管理,通常采用承包给专业公司或劳务分包等方式进行。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到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其虽提交了海洋公司盖章的考勤表、未发放工人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但考勤表显示,老王作为劳务队长进行了签字,结合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工作内容为工程施工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
海洋公司虽主张案涉债权应属劳务公司所有,但劳务公司于2019年方登记成立,老张等人提供劳务的时间在此之前。故对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老张等人为海洋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对出勤及欠付工资情况盖章予以确认。且农民工作为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亦有保障性规定,老张等人作为农民工,其劳动报酬依法应当予以优先保障,故应案涉债权虽不宜认定为职工债权,但应当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宣判后,海洋公司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