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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抚养纠纷 维护权益护娃成长

发布时间:2022-07-26 15:14:43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 记者范天娇

  □ 通讯员 王鹏

  父母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物质条件与情感需求孰轻孰重?若是父母以各种理由互相“推卸”抚养,孩子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自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审结267件抚养类纠纷,涉及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确定等诸多方面,通过在情理法中寻求平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离婚父母拒绝抚养

  权益代表参诉维权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常常面临起诉难、应诉难、意见易被忽视等问题。

  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杨燕与被告吴刚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女儿彤彤随母亲杨燕生活。离婚后,杨燕一直抚养彤彤。目前,彤彤已经上小学,杨燕与吴刚也分别重组了家庭并育有子女。

  杨燕称,自己在合肥投资经营失败,抵押了住房,还欠下许多外债,且因投资失败患上抑郁症,不适宜继续抚养彤彤,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彤彤随父亲吴刚生活。

  由于法院在开庭前了解到,彤彤父母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彤彤,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遂决定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与庐阳区妇联协作,委派辖区社居委妇联主席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该案诉讼。

  开庭前,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与彤彤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彤彤的内心想法。庭审中,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代彤彤表达了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敦促杨燕、吴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开庭后,庐阳法院经审理作出杨燕、吴刚轮流抚养彤彤的判决,杨燕、吴刚均未上诉。

  记者从庐阳法院获悉,该院与区妇联、区机关工委联合草拟《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施行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在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或可能有利益冲突的情形下,由妇联、机关工委选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并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让未成年人声音真正被听到,权益真正被保护。

  家庭教育为爱发令

  依法带娃令落有声

  方芳与陈磊于2019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女儿丹丹随母亲方芳一起生活。

  离婚后,一直由方芳抚养丹丹。此后,方芳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婚生女,且患有焦虑抑郁症不适宜抚养丹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父亲陈磊抚养丹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方芳和陈磊作为丹丹的父母,对抚养丹丹相互推诿,怠于履行抚养、教育责任。为此,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庐阳法院向丹丹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提出希望丹丹父母主动增进与丹丹的情感交流,关注丹丹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之责。

  经办法官表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今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将家庭教育这个“家事”上升为“国事”。

  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是庐阳法院柔性司法的一项有力举措。该案例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庐阳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指导令责令“问题”家长依法带娃。本案中,庐阳法院从自身职能出发,从具体案件着手,采取“一案一令”式发放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确保每份指导令均为“为爱发令”“令落有声”。

  物质条件并非标准

  孩子需求应为首要

  夏永与张倩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夏小花和夏小芳。此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夏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倩的婚姻关系,并主张因其抚养条件优于张倩,故两个女儿均应由自己抚养。

  张倩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大女儿夏小花已满十四周岁,处于青春期,而夏永在与夏小花接触过程中言行略有不当,不宜抚养两个女儿。而且夫妻两人分居后,两个女儿也一直跟随张倩生活,故要求两个女儿均由其抚养。

  由于夏小花已满十四周岁,征询夏小花自身的抚养意愿后,其表示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安全感,母亲也有能力抚养自己,故要求跟随母亲生活。

  因夏永与张倩对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争议较大,为妥善处理纠纷,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庐阳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夏小花、夏小芳进行心理辅导和评估。心理咨询师从两个孩子的成长过程及家庭环境进行专业分析,形成书面心理咨询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孩子跟随母亲成长,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更有利一些,同时两个孩子性格敏感且情感细腻,需要周到的照顾和理解,包括生理、身体和心理,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女孩子的健康成长。

  庐阳法院认为,直接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其根本原则在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物质条件的优劣并非唯一的评判标准,精神条件如父母与孩子之间、孩子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基础及情感需求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确定,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夏小花已满十四周岁,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表达能力,对于夏小花的意愿应予尊重。夏小芳自幼由张倩负责生活起居及上学、放学接送,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成长且夏小芳亦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及姐姐共同生活,故夏小芳由张倩直接抚养更为适宜。虽然夏永的物质条件优于张倩,但抚养子女不能仅考虑经济因素,还应考虑孩子的内在需求。综上,结合心理评估报告,判决夏小花、夏小芳均由张倩直接抚养。

  放弃入职甘领失业

  申请降费难获支持

  主动辞去主管工作后,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季朗与刘媛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刘媛直接抚养,季朗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季朗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银行担任主管职务,名下有多套房产。季朗向信托公司投递个人简历,应聘区域副总,之后向原就职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批准。然而,信托公司向季朗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季朗放弃入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规向季朗发放失业登记证。季朗领取失业登记证两个月后,即以收入降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

  庐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且无力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的,其关于变更抚养费约定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季朗失业的原因系主动离职,而其在主动离职时应对自身履行负担能力有所认知。结合季朗的学历、过往职业经历以及失业时间,季朗暂时的收入减少,并不能证明其目前负担能力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考虑到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亦有不利影响,遂判决驳回季朗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老胡点评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离婚不仅牵涉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将给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之际既有相互争夺子女直接抚养权者,也有相互推脱抚养责任者;既有双方经济状况大致相同者,也有夫妻收入差别较大者。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司法工作者应当统筹考虑不同情形,坚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和身体发育的重要阶段,心理状态往往十分脆弱和敏感。因此,在考虑离婚夫妻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为适宜时,决不能仅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而是应当综合平衡各种因素,尤其应当把直接抚养人的品质、性格、责任心和心理特征等因素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

  同时,应当切实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选择,对有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耐心听取、分辨和判断其真实想法,从中发现其真实愿望。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到实处。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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