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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发泄情绪点火烧车 构成放火罪获刑3年5个月 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22-07-26 14:34:48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7月20日,小编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放火案件。一男子酒后为发泄情绪放火烧路边汽车的车衣致车辆起火并引燃旁边另一辆汽车,最终因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共9万余元。

  今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门口路边,酒后为发泄情绪,使用打火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汽车的车衣点燃,造成该车辆起火,后引燃停放在旁边的被害人韩某某的汽车。火灾造成陈某的白色汽车被烧毁,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00元,韩某某汽车的前保险杠被烧损,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虽陈某某自述其因酒后不快,为发泄情绪,临时起意,随意选择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点燃,但陈某某在点燃该车车衣后即离开回家,其对点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及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案发现场位于成片居民区,从陈某某点火到消防人员到达现场,车辆已燃烧二十余分钟,该车已被烧毁且已将临近停放的另一辆汽车保险杠烧毁。陈某某放火时间发生在凌晨1时许,若未及时发现报警、及时扑救,火势完全存在进一步扩散风险,陈某某采取纵火的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石景山法院最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车辆损失报价费、车辆保管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1027元。

  

  法官提示,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危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饮酒并非脱罪的借口,酒后纵火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07/t20220723_1636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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