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破坏夫妻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案情回顾】
吴某某(女)1992年与李某某(男)结婚,夫妻多年来一起打拼并生育两个儿子。2021年初,吴某某发现丈夫竟然还隐藏着另一个“家”。
原来,早在2014年,李某某就认识了女子王某某,二人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王某某还为李某某生育了3个孩子。为了维持这段不正当关系,李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某某转账50余万元。吴某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的情人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李某某赠与的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婚内与王某某同居并将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某的行为无效。经核对双方账目,发现王某某也曾给李某某转款,折抵对冲后,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返还吴某某15万余元。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生子,这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王某某作为“第三者”从李某某处得到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吴某某有权要求返还。
(孙翔 钟玉珍)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contents/YASF/2022/06/3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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