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冯某(男)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取名小明(化名)。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冯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带孩子在六安居住生活,被告在合肥工作生活。2020年4月2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件开庭前的一天上午,原告正准备送小明去上幼儿园,一辆轿车突然出现在她面前,冯某带着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一把将李某按倒在地,另一个人强行将小明抱上车带走,此后,尽管李某多次询问孩子下落,但是冯某均拒绝透露。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小明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被告冯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过激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拒绝告知孩子下落,不让女方探望,让孩子脱离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小明由女方抚养。案件生效后,执行局干警便立即动身前往合肥,找到了被告,迫于法律的威严,冯某主动交代了孩子的下落,小明终于重新回到了母亲身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物品,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而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强行从母亲身边带走孩子,不仅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伤害,更在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父母,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下,都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即使双方处于离婚状态,也不能忽视对孩子的关爱与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