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法院找准生态司法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深化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为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立足审判 严打犯罪行为
芜湖市两级法院持续加大刑事审判力度,坚决打击犯罪。此次公布的十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滥伐林木、非法狩猎、塑料厂责令改正和长江流域违法犯罪案件。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宝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等人将公司生产产生的1071.61吨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李某某等人将相关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分别运输至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境内以及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建立村滨江大道北段与朱永路连接处的长江堤坝边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665万余元。
镜湖区人民法院以宝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以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宝某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6657850.37元,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优化环境 保护生态多样
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江干流芜湖市鸠江区段汤沟镇红旗行政村丁埂自然村长江大堤干流区域使用5副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五次,一共捕获三四斤江虾,江虾被食用。2020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同一区域收取放置的5副地笼网时,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汤沟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地笼网3副,江虾0.55千克。
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周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捕捞工具,周某某实施捕捞的长江干流芜湖市鸠江区段汤沟镇红旗行政村丁埂自然村长江大堤干流区域处于禁捕区域范围内,捕捞时间在禁捕期内。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将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下一步,芜湖全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以优质的审判效能践行“两山”理念,为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共建绿水青山的美丽芜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