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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8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6-11 18:51:40作者:佚名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曹全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陕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建议》(第288号)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

  我厅认为,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在当前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我厅做好行政立法审查修改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同时,您提出的“理顺执法职责、健全执法程序、完善衔接配合机制和强化执法保障”等建议,对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的一致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等问题至关重要,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极具建设性。以下结合我厅职能分工,现答复如下:

  我厅主要负责统筹规划行政立法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性立法工作。根据当年立法计划,我厅对各职能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修改,审查修改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在实际制定立法计划中,一般坚持急用先立、条件成熟的原则,编制当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编制程序一般是在前一年度下半年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通常于前一年度年底由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对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待下一年度年初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根据会议精神和省人大代表审议中的意见、建议,对预安排作出调整完善,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通常分为四类:继续审议的法规案(上一年审议尚未通过、结转到下一年度的法规案)、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具体列出法规案提请初次审议的具体月份)、预备审议项目(条件成熟时提请初次审议)和立法调研项目(具有立法必要性,条件尚不成熟)。按照一般程序,地方性法规出台需要从立法调研项目,到预备审议项目再到初次审议项目的过程。

  从我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看,您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还没有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计划中。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做好立法调研起草的前期工作,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将您的建议尽早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我厅在对职能起草部门的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门立法,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做好立法调研工作,赴兄弟省份学习吸纳成功经验,深入基层一线,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确保立法决策建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合理解决您在建议中提出执法依据不足、职能边界不清、执法体制不顺等问题和困难,为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向深入,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陕西省司法厅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严格,电话兼传真:029—87292594)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rddbjybl/587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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