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上午,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案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青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了庭审。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某小区20楼某房间室内饮酒后与其妻子发生争吵,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先后从20楼某室、21楼某室将衣柜门板、凳子等物品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从现场视频可见,王某某将多个物品往楼下抛掷,被抛物品落地时发生巨大声响。2020年2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决定对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王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考量其抛掷物品的楼层较高,物品体积重量较大,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结合被告人其他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禁不止,成为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更精准打击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起到防范、震慑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自觉遵守,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