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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16 18:11:30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动公司律师制度在更大范围落实落地,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四川将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民营企业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试点范围

  省内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四川省内的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二、申请试点条件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其中,纳税信用方面需为税务机关发布的上年度纳税信用A级;

  3.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设立年限在3年以上,部门人员应不少于3人;

  4.具有至少3人以上符合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5.在本省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试点民营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在本省的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6.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型企业;

  7.不属于正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且能够建立管理公司律师的相应制度。

  三、申请试点所需材料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大型企业的承诺、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承诺;

  3.申请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设置情况及公司有权部门决议相关文件(包括部门名称、职能等);

  4.申请企业具有符合担任公司律师的名单;

  5.申请企业对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规范。

  四、申请试点程序

  试点企业按照“自愿报名、择优试点”的原则确定,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向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所有材料应准备一式四份;

  2.区(市、县)司法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初审完成后,将同意试点的企业材料及《申请表》报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复审完成后,将同意试点的企业材料及《申请表》报司法厅进行终审;

  4.司法厅进行终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批准试点的意见并盖章。


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sfxzyw/2021/3/9/597fff90ee1b48cf8c703ff595088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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