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富河法庭在办理一起离婚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的女儿已经年满13周岁,却没有接受过义务教育,其父母涉嫌非法剥夺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主审法官非常重视,马上通报和协调镇政府、学校、司法所,共同参与案件调解,重点解决当事人女儿的入学教育问题。
调解中进一步了解到,多年来,由于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劳动能力一般,家庭经济较为窘迫,妻子宋某深感痛苦,对生活灰心失望,在她的主张下,也没有将两人的女儿送学读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参与调解的各部门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提醒,警告双方必须创造条件,保障孩子及早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富河法庭组织各方首先对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最终说服原告宋某达成撤诉意愿。在此基础上,主审法官及各部门负责人重点研究了宋某女儿入学问题。当地寄宿制学校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安排女孩入学事宜。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宋某一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积极争取救助扶助项目,强化对宋某丈夫的医疗帮扶措施,控制其病情,进而改善家庭经济情况。
目前,宋某已经撤案。富河人民法庭将继续跟踪宋某女儿入学问题进展情况,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保障其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