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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实践更好守护青山绿水

发布时间:2024-12-11 05:18:53作者:佚名来源: 宁夏政法网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这10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集中展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司法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持续创新。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用最严密的法治守卫生态资源,呵护青山碧水净土,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绿色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公开的重大影响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创新思维与务实作风。以吴某辉滥伐林木案为例,该案最大亮点在于法院探索将“认购碳汇项目”作为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新方式,将法律责任的承担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对接。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我国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当生态环境的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或成本过高时,如何根据受损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引导赔偿义务人进行替代性修复,从而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的效率与效果,考验着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智慧和担当。

  众所周知,碳汇在降低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这起案例中,吴某辉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对此,人民法院探索通过认购碳汇的模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主动对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要求,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产品,不仅对其造成的林地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积累营养物质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实现了补偿,也由此丰富了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法,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据了解,当地类似案件中已有50名被告人认购碳汇共计52万元,为当地11个乡镇的27个脱贫村集体带去碳汇收入,脱贫村集体又将碳汇资金用于河岸绿化、生态公园建设、饮用水设施改造等生态环境提升项目,形成了“破坏者赎买—保护者收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

  这起案例生动体现了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创新探索替代性修复措施的实践智慧。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融合,在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同时,切实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具有深远的教育警示意义与显著的法治宣传价值,向社会公众树立了“保护者获益 破坏者担责”的鲜明导向,在促进林农增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同时,从根源上控制了毁林犯罪的发生。

  这起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助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一个微观缩影。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目的是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加速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功能恢复。基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损害案件时,不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而是采取更为全面高效的修复措施。在实施修复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通力协作,严格审查修复费用的落实与使用情况,督促责任人限期合理履行,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于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透过这些重大影响力案例,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期待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在法治的轨道上持续、纵深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治理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逻辑关系,在坚持修复优先的前提下,推动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结合,实现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与长效恢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有机结合,确保判决内容精准对接生态环境修复的现实需求,用心用情用力守护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武汉大学)执行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12/t20241205_951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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