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绳,发生交通事故谁之过?
法院:驾驶人无责
□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金晶
宠物狗未牵绳乱跑被撞伤、撞死,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4日凌晨,秦先生带着宠物狗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附近的夜宵店买夜宵。因未携带狗绳,宠物狗从路边窜出横穿马路。此时,尹先生驾驶轿车往十字路口行驶,车左前轮与宠物狗相撞。尹先生称,事发时系凌晨,其当时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行驶过程中有咯噔一下,但未听到什么声音,故未太在意,没有下车。秦先生发现宠物狗受伤遂送宠物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纠纷经调解未果,秦先生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尹先生承担日常饲养宠物狗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放任宠物狗随意奔跑,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在知悉事发经过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及时查清事故情况并作出责任认定;其诉称尹先生违反交规超速行驶且与宠物狗相撞后逃逸,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尹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无法证实尹先生存在过错,依法不予采信。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秦先生携带犬只外出时未对犬只进行栓束、牵领,也未进行看管,而是放任宠物狗随意在道路上行走奔跑,以致发生碰撞事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因此,鼓楼法院依法驳回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问题①:“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犬只因事故而伤亡,犬只饲养人受到财产损失,犬只的饲养人是交通事故的主体,犬只是交通事故的客体。因此,“车撞狗”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问题②:因遛狗不栓绳,造成车辆为躲避窜出的犬只而引发交通事故,宠物主人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以及《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应当栓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车辆因躲避窜出的犬只而引发交通事故,饲养人或管理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③:若驾车人存在违章行为,撞死未栓绳的犬只,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若驾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撞死未栓绳的犬只,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
问题④:如果撞了流浪狗,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尽量查明无主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者。若车辆正常行驶,驾驶人不存在过错,而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宠物与车辆发生碰撞,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承当全部责任。若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按驾驶人和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此案中,虽然秦先生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秦先生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饲养者,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遛狗应当栓绳。此外,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认真观察路面情况。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