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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保险条款不一定作数?

发布时间:2024-12-11 03:59:40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长安网

  白纸黑字的保险条款不一定作数?

  法院: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条款明确提示说明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张盛鑫

  建筑公司为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到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却以受伤工人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条件为由拒绝理赔。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保险赔偿案件作出再审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工人老张在漳州某工地砌砖时不慎从梯子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老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前,建筑公司以不记名的方式为20名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老张要求赔付医药费和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遭到拒绝。

  该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其中提到,“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从事管理、技术指导、工程作业以及相关辅助配套工作的、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老张年龄已达68岁,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条件。

  建筑公司与老张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审理

  投保人年龄限制应明确说明

  既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年龄限制,为何建筑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发现?一审过程中,该建筑公司表示,其系通过投保代理人小孙办理保险事宜,仅填写了投保单,但没见过保险条款,对保险条款中关于年龄限制的内容并不知晓。小孙也向法庭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案涉保险条款,也未告知其保险条款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支付老张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等共计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超过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金,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送达案涉保险条款,并就案涉保险条款内容进行明确提示说明。故该保险条款中关于年龄限制的内容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就案涉保险事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遂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未向投保人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产生纠纷。对此,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员、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强化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证据留存意识,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202/50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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