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邢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庞某与邢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庞某抚养,抚养费为800元/月,被告邢某自离婚之日起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邢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无奈,庞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邢某的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抚养费关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为尽快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方询问走访,终于联系上了被执行人邢某。
在法院调解室,邢某仍以庞某经济条件好为由意图逃避履行法定义务。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耐心对其释法,说明抚养费是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的必要费用,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同时,向其严肃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邢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把抚养费支付给了庞某,并承诺以后会按时支付,至此,该抚养费纠纷案件圆满执结,孩子的生活重新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