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当事人提交的执行申请案由相同、案情类似、被执行人相同,却取得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王某某、苏某某与安徽某公司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系列案中,王某某、苏某某均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并由该公司分别给付王某某、苏某某劳动经济补偿金,后由王某某、苏某某分别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被申请人安徽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与苏某某分别向和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立案。
执行过程
对于王某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申请所依据的仲裁文书非终局性裁决且尚未生效,故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而对于苏某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苏某某所依据的仲裁文书为终局性裁决,承办法官依照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安徽某公司到和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该纠纷,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主动兑现全部案款。
裁判结果
王某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和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苏某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和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完毕,顺利实现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作出,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满足裁决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两个条件。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履行期届满即可申请执行;
(2)若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最后一方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加15天计算生效时间,履行期届满方可申请执行;
(3)若为仲裁调解书,可以将调解作出时间作为生效日,履行期届满即可申请执行。
(陈乾 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