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故意在食品中添加异物向电商索赔 芜湖两人获刑

故意在食品中添加异物向电商索赔 芜湖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2-02 15:35:56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网购食品吃出一次异物或许是偶然,那么如果这样的“偶然”一连出现了200多次呢?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零食企业多次遭恶意索赔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李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在网上购买17家电商的食品,收到食品后,由李某故意向购买的食品中添加头发、塑料、虫子等异物或让食品发霉,之后再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电商索赔,并以在网络曝光、投诉等方式要挟电商。通过上述方式,李某、刘某某等人先后向17家电商敲诈勒索200余次,涉案金额共计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网购食品中添加异物或让食品发霉,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电商索要赔偿,并以在网上曝光、投诉等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0余次,价值共计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两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部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弋江区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恶意索赔需承担法律后果

  恶意索赔指的是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通过购买、持有众多非本人实名电商平台账号,批量购买目标商品,人为向商品内投放头发、石子等异物,以差评或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不少企业发现,恶意索赔不仅数量增多,而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的趋势,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损害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该案件的判决,芜湖多家食品电商企业负责人一致认为,这是芜湖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代表案例,体现了芜湖政法机关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以更有力的举措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支持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张申尚 雷霞)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2/01/content_8957214.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