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给供货商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3.7万余元误转至张某账户,因转款后张某注销了银行账户,李某将张某及销户银行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销户银行返还李某3.7万余元。
李某系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化工公司负责运营化工产品采购平台。去年,化工公司从一家材料公司处采购一批化工产品,李某用自己的账户向材料公司转账付款,但却误将款项转到张某账户。
款项刚转完,李某便发现转错了,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李某联系上张某。但张某拒不返还,并将其名下的账户注销。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销户银行返还钱款3.7万余元。
张某称,李某所转入的账户实际持卡人不是张某,是不法分子盗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而且在李某转账后,其已经报警,并在得到警方的许可后将上述账户办理了挂失销户,卡内的金额也划转至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并没有私自占有并提取款项,李某应当向销户银行提出退款。
销户银行称,不清楚李某与张某的资金往来情况,张某在该行以伪冒账户为由申请办理了销户,相应款项已经转到该行专用账户。如果法院判决应予返还,该行予以配合划款。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李某误将3.7万余元转到张某的账户,但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往来,张某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该笔款项因张某办理伪冒账户销户,相关款项已被转入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处于销户银行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故销户银行应当将3.7万余元返还给李某。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销户银行返还李某3.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包括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将钱款转入张某账户,张某无端得到一笔钱,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况,所以应当予以返还。但张某注销了账户,相关款项处于销户银行的控制之中,故销户银行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