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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大庆高新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不予审查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1-14 20:40:29作者:佚名来源: 龙江政法网

  2024年1月4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发出了龙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通知书,系大庆首份针对管辖权滥用行为发出的不予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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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管辖权异议 无理被驳回

  2023年10月,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庆一银行将借款人郑某及大庆一担保公司一并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作为借款的担保人,该担保公司第一时间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而作为本案的被告,自己(担保公司)住所地并非在大庆高新区,故大庆高新区法院无权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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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银行向法庭提交了案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在争议解决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而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该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大庆高新区某小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

  不服驳回裁定 上诉再维持

  收到裁定后,该担保公司提出上诉。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高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收到二审民事裁定书后不久,即2024年1月2日,该银行又起诉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保证人也是该担保公司。

  类案再异议 实属权利滥用

  为阻止这些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拖延诉讼,被告担保公司便设置程序向法院再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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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承办法官很快发现,被告担保公司曾因类案向法院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但被一审、二审驳回后,又就同类案件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是故意设置程序拖延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向被告担保公司发出不予审查通知书,告知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法官:管辖权异议不能任性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设立初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官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及证据,对滥用管辖权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及时作出不予审查决定,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助推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的构建。

  在此提醒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1/08/content_8948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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