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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枫”景线!乡村“小”法庭 释放“大”能量……

发布时间:2024-01-14 21:26:25作者:佚名来源: 龙江政法网

  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前沿。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成高子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以调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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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化矛盾

  2016年,刘某在哈尔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刘某总觉身体不适,手术部位疼痛,发低烧,经多年寻医问药未能缓解。2023年3月,刘某到省医院检查,发现其体内有约6厘米不规则团状陈旧性纱布,刘某遂接受手术切除了部分器官。刘某出院后到原手术医院调阅当年住院病案,医院以无法找到为由拒绝提供。同年5月,刘某寻求新闻媒体帮助,经记者陪同调查采访,确认系哈尔滨某医院医务人员工作失误,将纱布遗留在刘某体内。双方对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于同年10月诉至法院。

  法官收案阅卷后,仔细研判案件争议焦点,组织了第一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各自想法,但对于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刘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伤残等级、护理费、误工费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提出对遗留纱布行为与刘某身体疾病及切除器官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承办法官本着定分止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双方仍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将双方再次约至法庭,向其释明法律关系,依照证据分析双方的责任分配,核对计算赔偿款,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法官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分歧逐渐消除,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场一次性赔偿原告155000元,并撤销了鉴定申请。

  以和为贵亲情感化促和睦

  陈某丙系陈某甲与第一任妻子的婚生女儿,陈某乙系陈某甲的姐姐,孙某系陈某甲的第二任妻子,陈某丁系陈某甲与孙某的婚生儿子。因陈某甲去世遗留财产,各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对簿公堂。

  庭前,承办法官“背对背”分别询问了各当事人对案涉房产的处理意见。当事人均表示不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并给付相对方折价款,均请求分割财产份额。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僵持不下。考虑到案件系继承纠纷,当事人间存在亲属关系,法官放慢节奏,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另一方面详细讲明法理与情理,以“拉家常”的方式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相互理解。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果以判决方式确定双方各自占有房产的相应份额,实际上依然没有解决双方的矛盾,如果双方能按照各自享有的继承份额,对相应财产的归属进行确认,不仅完成了对遗产的继承,也避免了后续诉累。经过法官的倾情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于遗产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甲遗留的一套房产及部分抚恤金归陈某丙所有,陈某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继承纠纷从根源予以化解,最大限度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关注民生庭前调解止纷争

  李某受雇于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每日工资400元。李某在工作时从高处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系劳务者提供劳务导致伤残引起的纠纷,涉及对劳务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先行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产生较大分歧。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法官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另一方面仔细向被告释法明理,使其明确了解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努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建材销售公司分期给付李某20万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地理位置上的便民优势,强化社会治理“末梢”担当,秉持为民之心,解难题、办实事,绘就群众路线“同心圆”;走实治理之路,调民情、研思路,做好为民服务“贴心人”,以实际行动持续推进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为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1/09/content_8948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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