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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债与妻协议离婚净身出户 法院:撤销关于房产归属女方的约定

发布时间:2024-01-01 04:12:55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丈夫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妻子分得房产、汽车,丈夫分得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有价值的财产被全部留给夫妻一方,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原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梁某原为夫妻关系,2022年7月1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自建房一套、皮卡车一辆均归女方梁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男方张某负责偿还。

  张某曾于2022年1月向夏某出具还款协议,因张某未能按协议约定还钱,夏某于2022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夏某借款65万余元及利息。因张某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法院经查发现张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张某未清偿到期债务,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建房一套所有权归女方梁某所有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张某对外负债之后,张某、梁某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梁某,梁某未举证证明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梁某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在此情况下,男方张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张某偿债能力明显减弱。无论两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夏某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夏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张某与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建房一套所有权归女方梁某所有的约定。

  法官提醒: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机取巧,借离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债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将失去个人信誉。“诚信是金”,每个人都诚信守约、一诺千金,才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3-11/01/content_89215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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