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长江船舶整治 通航安全 持续跟进监督
【要旨】
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创造实质化履职条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亲历案涉现场,深入了解案情,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在公益保护目的已经实现的基础上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并得到法院支持,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发现多条“三无”船舶为躲避长江水域执法查处,擅自驶入长江下游重要支流青弋江的湾沚区段停泊,从事维修、改装和拆解等作业活动。
2020年5月21日,芜湖市湾沚区院经立案调查,认为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存在怠于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2020年5月27日,该院向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上述违法活动,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整改期满后合理期限内,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未能整改到位。2020年11月25日,湾沚区院依法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该局未在青弋江水域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2021年6月10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湾沚区院全部诉请。该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该局以其已经履职到位,公益保护目的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主动撤回上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为公开公正认定市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湾沚区院公开审查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湾沚区院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乘船亲历青弋江水域进行查看,并前往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阅执法资料,深入了解水域船舶治理现状。
通过全面了解内河海事执法情况,并听取水务、环保等部门意见,人民监督员对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内河海事执法,助力长江大保护给予充分肯定。人民监督员认为,经检察公益诉讼的推动,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强化了职责履行,特别是在二审审理期间,查处多起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青弋江水域“三无”船舶违法乱象得到根本性扭转,检察机关如撤回起诉,将是对被诉行政机关积极整改的回应和鼓励,更符合以“我管”促“都管”的检察监督内在要求。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撤回诉请。2022年5月2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监督结果
湾沚区院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案件后续的处理情况,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仍要跟进监督,持续巩固“三无”船舶治理成效。目前,芜湖市检察机关正在推动建立内河海事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府检联动”,携手助力长江大保护。
【典型意义】
1.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本案中,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紧紧围绕中央、省委、最高检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检察重点工作,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凸显检察办案“三个效果”。
2.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本案中,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对待、综合研判、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并得到法院支持,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相关情况,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充分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群众美好生活”价值追求中的实质监督作用。
3.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创造监督条件,促进检察公益诉讼能动履职。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拓展思路,通过通报工作进展、介绍办案情况、组织公开听证等,为人民监督员创造更多履职条件,激发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生命力,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