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年满18岁,上了大学,父母对孩子还有抚养义务吗?近日,芜湖市南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在校大学生起诉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民事案件。
2014年,小方父母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方由母亲抚养,父亲老方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0元至小方18周岁时止。2023年9月,小方已年满18周岁,且被某所大学录取,因其母亲无法独自负担小方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方按1500元/月支付抚养费。老方辩称,小方在入学前,家中长辈已经给付小方1万余元,同时自己已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给小方截至18周岁的抚养费,没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父母对在校大学生有无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小方已年满18周岁,虽无经济来源,但并不具有抚养费的请求权,其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但是考虑到小方面临的现实困境,承办法官协同村委会一道从亲情、责任等方面做其父亲老方的思想工作,最后,老方承诺自己会尽全力帮助小方顺利完成学业,小方也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得到圆满化解。(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