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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虚拟币 帮助转移诈骗资金领刑罚

发布时间:2024-01-01 04:13:33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明知可能是网络诈骗犯罪资金,仍出售自己持有的虚拟币给对方,帮助转移网络诈骗资金。日前,经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谭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3年7月,谭某在网络交易某虚拟币时了解到,在某平台交易该虚拟币可以赚取高额差价,并且有大量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通过在该平台交易虚拟币进行洗钱活动。

  2023年8月10日,谭某在明知可能是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持有的四千余枚虚拟币出售给对方,帮助其转移网络诈骗资金,涉案金额3万余元。8月30日,谭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谭某明知可能系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转移,导致上游犯罪无法被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切勿贪图小利。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差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既影响对上游犯罪的查处,也是以身试法,得不偿失。(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晓然)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3-12/18/content_8940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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