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新人演员小伟因拍戏缘故频繁请假,几乎缺席了所报课程整学年的学习。他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并未享受整个培训服务,学院应当退还全部学费,于是起诉至北京通州法院,这一退费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小伟分别在某学院国际舞蹈学院流行舞系以及流行语学院华语演唱系接受培训,并为此支付学费5万余元。但在这两年时间里,小伟因在外拍戏缘故,时常通过微信向学校辅导员请假,几乎缺席了两个学年的课程培训。2021年9月,小伟向学院出具《退学保证书》,决定转到学院的中专学校读一些高中课程,并表示愿意配合学院统一管理。因此,学院接受了小伟的转学申请,并退回了小伟的押金、军训费和教材费等费用。但小伟坚持认为此前缴纳了学费后并未接受培训服务,学院应当退还2019年、2020年两个学年的学费。
学院表示,已经履行了正常教育、培训义务,在整个学年都和小伟保持正常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假期、上课、考试、网课等沟通)。小伟因自身原因没有时间上课、主动逃课,也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课和考试,属于自愿放弃学习权利,是小伟的个人选择,他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而且因小伟坚持申请退学,已于2021年9月为小伟办理了结算退费手续,小伟没有权利再主张退还学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伟和学院缔结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小伟接受全日在学院提供的确定地点在校学习的约束,而学院负有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安排时间、地点、师资对小伟进行全日制教育培训的义务。
为了保障小伟这类消费者退费的权利,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规定,作为消费者仍可以选择在报到前退学并全部退费,或者在课程开始后一段时间内根据具体学习情况拥有选择退学并只扣除部分费用的选择权利。本案中,学院已经通过招生网公示了其依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以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向小伟提供了全日制教育服务,且中途还因小伟的申请将其安排转系学习,小伟在全日制培训期间因自身外出拍戏请假原因基本未参加课程培训,其作出该选择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小伟本人承担,而非由学院承担。
最终,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伟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判决驳回了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小伟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