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在铁路高压电作业区附近钓鱼被电流击伤,法院最终判决电力设备经营者某发电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2022年某日,李彬(化名)及其弟弟到位于铁轨附近的水产养殖池塘中钓鱼。因临近铁轨,池塘周围有多处设置了“禁止垂钓 高压危险”“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识。李彬用鱼竿垂钓时,鱼竿不慎侵入供电接触网放电区域,造成接触网放电将其击伤并昏倒。经过医院诊断,李彬多处三度烧伤。
李彬认为,事故发生地与水产养殖池塘相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现场没有人员值守,且池塘和铁路之间没有护栏和围挡,因此本次触电事故发生是由于发电公司常年疏于管理,发电公司应当对此担责,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电公司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发电公司则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李彬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竿钓鱼的行为自负其责。同时,涉案铁路接触网及电力线路垂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根据相应路段时速设计亦无需安装防护网,且在周边尽到了警示义务,因此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发电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由李彬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彬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擅自进入铁路高电压作业区的危险性,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发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原因、事发地点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发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彬医疗费10000元。
发电公司不服,认为李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竿钓鱼,虽不希望或不追求损害的发生,但损害是因李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自己不应担责,故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二审认为,李彬擅自进入铁路高压电作业区,应当认识到存在危险而未予注意,其主观心理状态为重大过失,而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发电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最终,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