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鸟保险公司与史女士签订了《保险销售人员委托代理合同》,后双方产生纠纷,飞鸟保险公司将史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销售佣金2.25万元并赔偿客户退保损失1.6万余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飞鸟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飞鸟保险公司诉称:2021年3月,史女士受飞鸟保险公司委托,以客户经理身份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双方约定史女士应遵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不得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若违反,公司有权要求史女士退还已付佣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年6月,史女士向客户柳女士销售了《飞鸟保险公司年金保险》,公司向史女士支付了销售佣金22500元。史女士向客户赠送了储值金额1000元的加油卡。同年11月,飞鸟保险公司收到柳女士投诉,称史女士夸大合同利益误导客户,要求退还保费10万元。飞鸟保险公司为客户办理了退保手续。且因史女士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多退保39328.04元,扣除佣金飞鸟保险公司还损失16828.04元。
被告史女士辩称:不认可向柳女士赠送加油卡的事实,其并未违反销售管理制度、超越代理权限,且未被监管部门调查或处罚,若仅凭客户投诉就要求返还佣金,其权益无从保障。也不存在销售误导、欺骗客户的行为。柳女士的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风险提示均为本人填写,柳女士知悉风险。购买保险产品是真实意思表示,飞鸟保险公司与柳女士自愿达成合意办理退保手续,史女士未参与,未给飞鸟保险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不同意飞鸟保险公司的诉请。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约定若史女士在保险营销活动中,违反飞鸟保险公司相关制度、超越代理权限、被客户投诉、被监管部门调查或处罚、涉嫌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佣金已发放,史女士应向飞鸟保险公司退还。史女士被客户柳女士投诉,属于上述约定应当退还佣金的情形之一。
关于飞鸟保险公司主张史女士对客户承诺五年到期可以取出本息,因仅有客户投诉,缺乏其他证据支撑,故不予采信。关于飞鸟保险公司主张史女士向客户赠送加油卡,不仅有客户投诉,还有客户提供的加油卡为证,以及通过调查,可以认定该加油卡的客户姓名、证件号码等均为史女士的信息,办卡日期与史女士向客户送达保险合同的日期系同一天,足以证明史女士实施了向客户赠送加油卡的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史女士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亦有明确规定,但史女士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其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飞鸟保险公司向客户退还主险保费99999元,系飞鸟保险公司在客户已投诉的情况下,基于史女士的违规行为而采取的解决方案,协商退还金额亦属合理。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史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