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促成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人私下与出租人协商更改合同条款,双方签订了新合同。出租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中介公司已为出租人提供了中介服务并促成其与承租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判决出租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6500元并支付利息。
中介公司诉称,其与王先生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其中约定中介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居间服务,具体内容包括:1、提供租赁信息,2、提供与租赁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中介公司找到了承租人张先生,与双方进行沟通,组织双方现场看房并且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履行了佣金确认书的义务,故王先生应该支付中介费并支付利息。
王先生辩称,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交易,是自己和承租人张先生沟通成交的;经中介公司介绍,自己和张先生按照房屋建筑面积300平米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张先生认为公摊面积太大,要求按照实际面积算房租,否则就不租了,因此自己与张先生私下协商,双方按照实际使用面积247平米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佣金确认书,随后为王先生提供了中介服务并促成王先生与承租方张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时佣金确认书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王先生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王先生认可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方张先生对建筑面积提出异议,故又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先生以房屋建筑面积减少为由,否认中介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并拒绝支付中介费,法院不予采信。王先生未支付中介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海淀法官提示,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在佣金确认书中与中介公司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中介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完整的中介服务并促成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中介公司已履行了义务,王先生亦应按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王先生与张先生虽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调整租赁面积和租金,但仍是基于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并不是王先生拒付中介服务费的理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