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要求不予支付劳动者销售提成的劳动争议案件。
庞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热能技术公司担任销售一职,负责联络国内外客户销售公司货物。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某热能技术公司的国外客户几乎都由庞某联络接洽。2020年4月,庞某成立了某机械设备公司,该公司英文名称与某热能技术公司英文名称高度相似,经营范围与某热能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也存在重合。
某机械设备公司成立后,庞某仍使用在某热能技术公司任职期间使用的网址、邮箱与客户洽谈沟通,某机械设备公司的部分客户也是某热能技术公司之前的合作客户。2020年5月30日,庞某自某热能技术公司离职。
此后,某热能技术公司核对账单时发现,庞某在职期间经手的多笔订单迟迟未回款,便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被告知上述货款均已支付,如有问题应与庞某核实。某热能技术公司认为庞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7月向公安机关举报,该案正进一步办理中。
与此同时,庞某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热能技术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销售提成156万余元。2020年12月,仲裁委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热能技术公司支付庞某2019年至2020年销售提成46万余元。某热能技术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顺义法院,主张庞某在职期间的行为已不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行为,而是借工作之名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请求依法判决无需支付庞某在职期间的提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尚在某热能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即成立与某热能技术公司经营业务重合、英文名称高度相似的某机械设备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业务不仅由庞某与客户洽谈沟通,且与客户沟通时更是使用庞某在某热能技术公司任职期间使用的网址、邮箱,部分客户也是某热能技术公司之前的合作客户,甚至个别此前与某热能技术公司合作的客户此后不再与某热能技术公司合作,而仅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合作,且庞某在职期间经办的某热能技术公司的多个订单货款都支付到了庞某成立的某机械设备公司账户。根据上述情况,显然,庞某在某热能技术公司任职期间提供劳动的目的已经超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以获取劳动报酬的范围,其相关行为和做法有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也与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且损害了某热能技术公司的利益,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故判决某热能技术公司无需支付庞某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销售提成。
法官提示:诚信、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亦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庞某与某热能技术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也负有对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应秉持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善意提供劳务。然而,庞某在职期间成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公司且截取原单位客户资源的行为,已然背离劳动者忠诚、敬业的基本价值准则,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获取劳动报酬的目的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