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大到重点行业和工程,小到个人作业,隐患一旦突破安全的临界点,轻则伤及他人和自己,重则危害群体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本该在刚取得特种作业资质后靠劳动发家致富,谁承想却因为一次违规作业伤人伤己。
张某取得起重机司机作业证后受雇于某吊装公司,2021年8月,受公司指派到建材市场内为蔡某、曹某夫妇二人经营的商铺吊卸方钢。张某陆续做好支撑起重机、搭好钢丝绳等准备工作后,发现作业所需的空间上方有一根高压电线,便将此情况告知蔡某、曹某二人,但三人并未在意此事。随后,三人相互配合开始作业。蔡某指挥方向,张某在起重机操作间内操纵起重臂将方钢从货车上吊起,移送至蔡某指定位置,待蔡某、曹某扶好方钢,再缓慢移送至最终卸货位置。在第12次吊运过程中,张某正准备将方钢放下,突然听见有人喊到“触电了”,这才发现由于方钢与高压线距离过近,蔡某、曹某已触电倒地。本次事故最终造成蔡某触电死亡,曹某因电击伤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核实现场高压线电压,未确保汽车起重机的钢丝绳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接受无指挥证人员的起重指挥,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虑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及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是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但是其不希望生产作业中出现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因其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发生事故。本案张某在作业准备阶段已经发现了存在高压电线的重大安全隐患,虽然其告知了被害人,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最终酿成悲剧。
二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围包括国家颁布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规章制度以及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作业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且被公认的操作习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办法、操作规程、操作规则、安全制度。本案中张某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文件中关于在输电线附近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最后,法官郑重提醒大家,生产、作业务必紧绷思想高压线,守住安全红线,保障每一名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