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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未经许可注射除皱针 店主受罚后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7-30 18:34:55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我国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但市场主体良莠不齐,总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也有部分消费者为了减少开支,选择非正规机构进行医美项目,殊不知其中隐患暗藏,无论是对消费者的身体还是心理都是极大挑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消费时选择正规机构。

  贾某于2013年注册登记了一家美发中心。2021年贾某所在辖区卫健委接到群众举报,称贾某在理发店内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卫健委遂予以立案调查。

  卫健委查实,贾某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10月1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美发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开办的美发中心内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顾客注射除皱针、实施提眉手术等。

  随后,卫健委对贾某和美发中心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贾某罚款6万元,对美发中心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万元,并责令双方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贾某与美发中心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处罚决定。

  贾某认为,非法所得数额较少,情节轻微,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但及时对消费者张某进行了经济补偿,认识到错误后将美发中心关闭转租给他人,彻底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且从事小本经营,生活艰辛,故认为被告处罚的金额过高,超出经营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法院认为,国家之所以对医师资格实行准入制度,是因为医疗活动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从事医疗活动也不以非法所得数额的多少来认定情节是否轻微,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贾某事后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生活艰辛等均不属于减轻处罚之法定事由。故被告所作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卫健委接举报投诉后予以立案,依法履行了询问、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等程序,最终认定贾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美发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并根据案件情节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告要求变更被诉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分别判决驳回贾某及美发中心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7/t20230725_1654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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