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孩子的母亲,在离婚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她有权行使探望权吗?北京海淀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
刘文与王玲曾系夫妻,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刘涵。几年后,二人感情走到尽头,经过法院调解后双方离婚,女儿由父亲刘文抚养,母亲王玲支付抚养费。离婚之初,二人协商女儿由王玲代为抚养,刘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来,刘文将女儿接走,自己亲自抚养。
王玲诉称,自从刘文将孩子接走后,就不再让她见孩子了,王玲认为其作为母亲有权探视孩子,孩子也需要母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可以每周日探望一次孩子,寒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两周。
庭审中,刘文表示自己没有阻止过王玲探望孩子,王玲知道其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但从未去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想要探视可以,但需要先补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刘涵由刘文直接抚养,王玲有探望的权利。王玲要求探望刘涵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探望的方式,应以确保王玲与刘涵稳定的母女感情交流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因刘涵尚在上小学,一月四次探视不利于刘涵的稳定生活和学习,将其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视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最终判决王玲可每月探视刘涵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刘文可在场陪同,驳回了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导致父母不能共同抚养子女,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同,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对于拒绝探望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玲有权要求定期探视女儿,行使作为母亲的探望权。
支付抚养费是否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要求行使探望权?抚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有权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当然,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那么像王玲一样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还可以探望子女?答案是肯定的。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对等使用,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