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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产生损失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3-07-19 05:37:03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随着信息多元化、教育多元化的发展,未成年人广泛存在“早熟”趋势,不仅是生理和心理层面,更体现在“智能早熟”,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租房、网购、网络直播打赏等社会经济活动中。未成年人在参与这些超出其年龄、智力可认知、可预知风险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可能侵害他人权益或自身权益。

  老赵自购一套楼房,因长期在外工作,便委托某房屋中介平台对外出租。2022年5月,在中介的联系下,老赵与小李签订了租房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500元。

  应中介平台的要求,双方均查验了对方的身份证件。老赵发现小李还没成年,小李自称还在上学,但父母已经同意他出来租房住了,老赵对此也并未过多在意。

  小李搬进去住没有几天,就找了个理由搬了出去。但双方交接时房内的场景让老赵傻了眼:房屋内一片狼藉,床和沙发不翼而飞,家具、家电上到处是污物。

  老赵找到小李和小李的父母要求赔偿,但双方不欢而散,甚至还惊动了警方。老赵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偿房屋损坏、清洁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法院调查发现,在老赵因为赔偿问题第一次找到小李父母时,小李父母就明确表示对这个事情不知情,自始也不认可小李私自和老赵签的租房合同;承租人需要缴纳租金、违约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而小李依据合同所应负担的义务显然与其年龄和自身的经济状况不相符,故法院认定租房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小李在房屋内居住时确实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给老赵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小李的父母未充分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老赵在签合同时明知小李是未成年人、双方所签的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且小李对房屋不具备应有的管理和维护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将房屋出租给小李使用,也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小李在诉讼时已经成年,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及其父母赔偿老赵经济损失3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7/t20230717_165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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