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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服务期内离职 法院判决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相应损失

发布时间:2023-07-19 04:04:08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劳动者入职之后,公司帮助为其办理落户事宜,没想到双方签约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提出辞职……北京平谷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2019年7月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2019年7月4日,王某签署《落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自落户审批通过之日起,与公司保持正常劳动关系的时间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本人自行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本人自愿对公司为办理户籍的支出费用和不满5年服务期进行赔偿,户籍办理费用3万元。5年服务期咨询费的违约金总额50万元。承诺人处有王某签字确认。

  2022年6 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2022年7月21日,王某向公司发送《离职申请书》。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对落户承诺书的相应条款有充足的理解。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非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为王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从过程来看,公司确为王某解决落户指标,办理落户事宜,必定存在一定成本支出。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造成某公司的户籍指标流失,而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也势必将导致公司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后离职,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内部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因此,王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7/t20230717_1653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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