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南行驶,孙女士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停放,小型轿车经过时,电动自行车向右倒与小型轿车右侧接触,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张先生由此花费修理费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将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1000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张先生诉称,2022年6月,其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南行驶,孙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停放,电动自行车向右倒与小型客车右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张先生维修车辆花费1000元,张先生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孙女士未依法停放其电动车。孙女士没有将车辆停放到更安全且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导致张先生的车辆经过小区大门时被其车辆砸到,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孙女士辩称,非机动车稳定停放在地砖上,该区域并非机动车行驶区域,且地砖年久失修,并不稳定,张先生的机动车行驶使该区域地砖晃动,致使已经安稳停放的非机动车倒下,孙女士不应对此意外负责任;孙女士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在禁止机动车行驶或停车的范围,张先生的机动车不应出现在该区域,孙女士对此次交通意外事故不负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当事方无责任,应由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孙女士未将车辆停于安全位置导致其车辆经过时发生接触,致其车辆受损,张先生应就孙女士存在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证明。一方面,张先生未就孙女士将电动车停放在事发位置属于过错行为予以举证,另一方面,张先生车辆前轮驶入路肩,孙女士主张因张先生车辆经过震动路肩地砖导致车倒,具有合理性,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受损系因孙女士过错停放车辆所致。故,张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已经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当事方无责任。张先生亦认可交警部门未认定孙女士存在违法违章停放电动车的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关联、区别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责任分担方式。
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当事方无责任,该认定可以作为考量赔偿责任的因素之一,最重要的还是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进而判定民事赔偿责任。张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孙女士存在错误停放电动车的过错行为,亦无法证明其车辆受损系因孙女士过错停放车辆所致,故法院对其主张孙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并非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一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件,最终的风险仍可能由危险系数较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