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连续破获两起生产、销售假冒名酒案件。
4月27日,刑侦支队根据前期工作,在琉璃河镇一民宅内,将涉嫌非法灌装各类品牌白酒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男,23岁)抓获,现场查获已灌装完成的各品牌假冒名酒共计52瓶,总价值13万余元。
同日,刑侦支队在琉璃河镇另一处民宅,将非法灌装假冒各种品牌白酒的嫌疑人张某(男,33岁)、靳某(女,34岁)查获,当场起获已灌装完成的各品牌假冒名酒共计159瓶,总价值15万余元。
经民警进一步工作,上述三名嫌疑人均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房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