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治安管理领域的行政案件。该案件为原告张某因不服昌平公安分局七里渠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于当日妥善化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原告张某与刘某系同小区居民。某日,张某在取快递回家途中与第三人刘某偶然相遇,二人发生口角。张某自述刘某右手挥过自己面部后,面部出现疼痛、流血,认为刘某手持利器将自己划伤,于是当场报警。
七里渠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调查,最终对刘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张某向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审理后,维持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对此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由昌平法院副院长张宝武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审判庭庭长双玉娥、审判员张俊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昌平区副区长李丰、昌平公安分局七里渠派出所所长马海军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部分区人大代表及委办局法治工作负责人共40余人现场观摩庭审。
庭审针对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七里渠派出所就案件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称民警当场查看第三人的随身物品时未发现工具,证人均述称未见肢体冲突,也对原告张某伤情进行了鉴定,最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刘某对原告实施了伤害,其违法事实不成立,遂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昌平区政府称,收到原告申请后,便立即向七里渠派出所核实情况,对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就审查情况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因此,区政府认为已履行相应职责,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原告表示,通过听取七里渠派出所陈述开展工作各环节、办案全貌以及区政府的审查依据,对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有了更深入、直观的理解。
庭后,法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开展了进一步的沟通协调。庭审全过程重点突出、顺畅高效,不仅查清了案件事实,也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在开庭当日,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