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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0 15:31:27作者:佚名来源: 中国长安网

  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国法院执结917.13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精神,抓实公正与效率,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本次发布的十大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解难,想方设法保市场主体。推进解决执行难是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多方协作、多措并举,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案例3中,执行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构建执行“输氧”机制,能动执行和监督执行并举,为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司法保障。案例5中,执行法院主动作为,利用政府“老企业搬迁计划”配套优惠政策,引入投资人整合债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了2000万元职工债权和75起执行案件,助力老品牌“起死回生”。

  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是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具体执行中,要在不影响债权实现、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案例4中,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执行法院探索对基本账户和企业生产经营关键账户的解冻、置换、归集,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让企业“喘口气”,平衡了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案例7中,面对被执行企业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的情况,执行法院引入“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生产不停工、企业不破产、工人不下岗。

  三是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效率要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不考虑公正的高效率实际是低效率、负效率。同时,高效司法是人民的期盼,迟到的公正会让公正打上折扣。针对具体个案,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每个执行法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执行智慧。案例8与案例9,分别通过执行的“快”与“慢”两方面展现了如何在个案执行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值得研究借鉴。

  四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审判执行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执行人员要心怀“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找准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切入点,以能动履职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以生态林地腾退案件为例,如何在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不让环境资源受损是核心。案例6中,执行法院确立了“民生为本”“绿色执行”的工作思路,通过与涉案土地所在的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成功引入第三方对林木予以整体收购,为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经典案例。

  五是坚持“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治理执行难。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方式,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案例10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国家发展新能源车的重大意义和充电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打好“预罚款”和司法建议组合拳,发挥柔性监督优势,延伸司法职能,取得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案例二: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案例三: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案例四: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

  ——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方式“生道保全”

  案例五: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实现本地老品牌“整体盘活”

  案例六:某建设工程公司土地承包纠纷系列案

  ——以绿色执行理念妥善化解468亩林木腾退

  案例七: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案例八: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案例九: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案例十: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案例一

  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是“烂尾楼”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购房人及众多普通债权人

  被执行人: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昆山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烂尾楼”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其他网签购房人不享有优先权。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昆山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了执行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一案解多纷”,有效解决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机械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

  执行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武隆法院就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因某石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分期支付资产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某机械租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武隆法院在启动资产处置程序后,通过前期调研摸排,发现某石材公司除位于武隆某农业社的采矿设备和厂房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推进执行工作存在“三大困难”:一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采矿期间拖欠20多人20余万元工资两年未决的“案中案”;二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采矿造成公路受损而无力支付公路修复费用引发的“案后案”,严重影响近2000名村民的正常通行,引发长达两年的群体性信访;三是存在某石材公司采矿设备超期占用土地导致新生租金的“案生案”。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武隆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启动由街道办、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社员代表及双方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历经两个月的不懈磋商,各方最终从法院提供的多个执行方案中确定了一个均可接受、切实可行的财产处置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资金用于修复受损路段的路面路基,再从后续采矿设备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交通局针对违法采矿引发的山体滑坡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滑坡治理经费支持,因地修建一公里的便民道路;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公路质量;公安局负责维护日常交通安全秩序;法院负责及时处置采矿设备厂房并督促协议全面执行。在法院的耐心解释和督促执行下,财产处置顺利进行并交付完毕,拖欠的民工工资得以优先保障,近2000名村民的通行道路圆满修建完毕并移交使用,设备所占土地的新生租金纠纷得以避免,债权人胜诉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最终实现“一案解多纷”。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保证执行处置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有效化解经久未解的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等三大症结,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近百件,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弘扬司法为民理念,处置类似案件,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龚某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被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金华中院依托金华市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共同研判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等,经多次协调推动达成执行和解,并联合监督履行完毕,法院及时解除措施、修复信用,推动企业上市进程,为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龚某等

  执行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金华中院查封了龚某名下财产,并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龚某持股的关联公司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在申报上市流程中,龚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

  金华中院秉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三步走策略:一是府院协同研判。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执行方案等进行充分梳理研判,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有力支撑。二是灵活施策“输氧”。考虑企业上市需求,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情形下,法院给予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置财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府院协同推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三是联合监督履行。在执行法院、属地政府、经信局、金融办等监督下,龚某诚信履行执行款约1.2亿元,某银行确认龚某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金华中院依申请解除相应执行措施,龚某控股的公司已于近期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冲刺上交所主板IPO上市,预计募资8.621亿元用于扩产项目,企业上市程序顺利推进。龚某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金华中院“怀爱民之心,办利企之事”。

  【典型意义】

  金华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助企纾困和监督执行并举,不枉不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灵活运用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府院联审全方位评价企业信用、行业前景、资产负债等,对诚信且有持续增长可能的涉执民营企业,引导达成“一揽子”和解,分类实施松绑“输氧”措施,同时构建多重监管“玻璃罩”,定期审核履约相关的企业经营状况,确保纾困企业诚信履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债权人兑现债权的双赢。

  案例四

  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

  ——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的方式“生道保全”

  【执行要旨】

  保全案件应合理平衡财产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中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探索采取对被冻结基本账户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关键账户的解冻、置换、归集,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避免企业因财产保全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基本案情】

  申请保全人:陈某某

  被保全人:某公司

  保全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母婴产品的港商投资企业,2018年被福建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8月,该公司与陈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某向厦门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公司3000万元财产。保全中,厦门中院依申请冻结了该公司基本账户等多个普通账户,企业经营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该企业随即向厦门中院提出解冻账户的请求。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收到请求后,认真审查企业被冻结账户的性质、流水情况、交易对象,核实上述账户确为基本账户和发放员工工资、长期合同交易的重要账户,在企业承诺账户后续仅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最低限度,同时充分考虑案情并告知申请人后,决定对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同时对重点普通账户解冻后置换,即责令该公司在解冻后12小时内将已冻结的款项统一归集到其他被冻结的账户。上述账户的解冻与置换,解除了该公司因财产保全引发的经营危机。在该案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厦门中院驳回后,该公司送来感谢信深情表达对执行法院能动司法的感激:“贵院秉持人性化司法的理念,帮我司解除了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置换一般账户,使我司不致因诉讼陷入无法经营的险境。通过这个财产保全案件,我司深切感受到厦门高水平的司法营商环境,将考虑加大在厦投资。”

  【典型意义】

  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困扰保全法官的普遍性问题就是应否及如何置换保全财产,而一旦涉及银行账户解冻则更加棘手,因为现金是最便于执行的责任财产。本案中保全法院充分考虑该民营企业生存的困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基本账户解冻和关键普通账户置换归集的方式,既努力实现保全目的,又维护被保全企业生存权益,为财产保全案件中处理银行账户解冻置换探索出一条“生道保全”之路,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实现本地老品牌“整体盘活”

  【执行要旨】

  面对拥有数十年知名老品牌的被执行企业,青岛中院充分运用属地政府“老企业搬迁”配套优惠政策,依托“市场化+法治化”路径,引导实力雄厚投资人整体整合债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实现债权清偿,依法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一揽子解决了75件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

  执行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中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执行标的共计1亿余元。此前,青岛辖区某实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75件,绝大多数案件未执结。立案执行后,青岛中院全面评估了某实业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全部资产估价共计约3000万元,唯一有处置价值的是位于青岛市某路45号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上涉及抵押权等多重权利负担,且已被多地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因该宗土地系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值较低,若贸然以强制拍卖程序推进,则仅抵押权债务能够得到偿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及企业60余名职工的2000万元安置费用将无法清偿。

  青岛中院改变传统执行思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吃透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的“老企业搬迁”政策,将执行案件融入企业属地政府“老企业搬迁计划”,组织各方当事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十几轮磋商,促成当事人与投资人在法治框架内达成协议,由投资人出资整合处理“某实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全部债权,同时为某实业公司预留2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1800万元“老厂重建复工”费用。青岛中院遂依法解除了对某实业公司名下商标权、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某实业公司妥善安置了公司职工,顺利进行搬迁,目前已经进入复工重建阶段。青岛辖区涉某实业公司共75个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某实业公司系青岛地区著名老品牌,具有优良的品牌价值、广泛的影响力和高度的认可度,该系列案件执行标的大、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广,涉案财产的处置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和营商环境水平密切相关,能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实质解决纠纷,同时保护本地老品牌,考验着执行工作的担当和智慧。青岛中院坚持以能动司法解难题、破困局,将案件依法执行与“老企业搬迁”政策相结合,依托法院专业优势,促成投资人、政府职能部门与案件当事人找到“最大公约数”,在法治轨道上以市场化路径整体盘活企业资产,一揽子解决了被执行企业历时十余年的75件执行案件,一举达到了清偿企业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助力地方老品牌焕发新活力、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多赢”局面,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案例六

  某建设工程公司土地承包纠纷系列案

  ——以绿色执行理念妥善化解468亩林木腾退

  【执行要旨】

  实践中,土地腾退案件一直面临诸多难点。一方面林苗、花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评估难度大、流拍率高,另一方面生物资源的生态价值在强制腾退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不可逆转的损害。对此,上海崇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出面对涉案土地进行公开招租,积极引入第三方企业对地上林木予以整体收购,并对涉案土地进行承租,既有效兑现了村民土地权益,也践行了绿色执行理念,实现了生态资源保护和助力乡村振兴的双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11个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4年,某建设工程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区某村11个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租各村民小组土地共468亩,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11个村民小组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承租的468亩土地平复还耕后腾退返还给各村民小组,并支付逾期未付的租金。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11个村民小组分别向崇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欠付的租金。

  崇明法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除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崇明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并张贴腾退公告,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调查发现,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包括樱花树、香樟树、榉树等在内共27种近35万株,品种多样数量繁多,且部分品种有一定稀缺性,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若强行腾退,不仅工程量巨大,而且也易造成苗木死亡、土壤破坏,可能引发次级生态灾害,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若对地上林木进行评估拍卖,一方面评估费用不菲且面临流拍风险,另一方面拍卖成交后仍需对林木进行腾退,生态资源仍面临破坏之虞。

  为此,崇明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就本案租金支付、土地腾退进行协商,并会同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化解寻求最优解决方案。经崇明法院积极协调,涉案土地所在镇政府对土地进行公开招租,成功引入第三方公司对林木进行整体收购,并与村民小组就涉案土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至此,被执行人所欠土地租金得以全部支付完毕,本案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土地腾退与兑现租金债权、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呈现出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因被执行人名下除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启动林木拍卖,是常规的执行路径。但是在执行中发现,启动林木拍卖具有以下几个难点:(1)评估成本高。被执行人名下近35万株林木分布在468亩的土地上,品种也不尽相同,评估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都将十分高昂。(2)拍卖难度大。林木由于其地上附着且生长周期长的特性,拍卖难度远超过其他标的物,拍卖成交率畸低。(3)执结周期长。林木拍卖往往会经过一拍、二拍甚至变卖等数个环节,执行周期远超于一般执行案件。尤其本案中村民被拖欠租金已逾两年,采取林木拍卖并不利于系列案件的迅速化解,同时可能激发群体性的矛盾。(4)社会效果差。如果林木流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实现。如果林木最终拍卖成交也需面临后续土地的腾退,腾退的工具以及清退林木的存放地点等都需要耗费成本予以确认,同时将不可避免造成生态受损。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崇明法院确立了“民生为本”的工作思路,在执行工作中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紧盯村民权益的落实落地和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与涉案土地所在的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成功引入第三方对林木予以整体收购,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既优先实现了村民的租金债权,同时在保全林木这一生态资源的基础上,为生态环境保护、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执行法院引入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企业资金不断流、企业不破产、生产不停止、工人不下岗,被执行企业得以存活、债权人利益稳步实现的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等

  被执行人:某药业公司

  执行法院: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底,河北安国法院在执行某药业公司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仍有80多件正在审理中。安国法院立即传唤公司负责人,了解到公司因未能按约定给供货商付款,引发大规模诉讼。安国法院通过查阅账目、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拖欠473名个体工商户货款达1800余万元,公司应收账款有1700余万元,公司设备、资质等生产条件都具备。如果按照传统执行思路,公司的账户资金只能清偿顺位在先的几名债权人,继续执行只能拍卖公司机器设备、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一个经济实体也将随之消失。大部分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安国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果断协调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并将尚未起诉的供货商也纳入解决范围,多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集思广益,最终确定了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案:第一,委托会计公司接管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监管,定期公示公司账目。第二,解封公司基本账户,对公司资产“活封”。第三,由法院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形式催收应收公司债权。第四,催收到账的案款交付公司,公司每月对供货商按照各自债权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偿还。

  目前某药业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月营业额近百万元,累计偿还货款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安国法院通过引入“临时管理人”这一措施充分践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该案件用活了破产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制度,扶持企业平稳度过“疗愈期”,为经济实体发展注入了活力,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提高了执行效率,达到了对涉企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执行要旨】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要快、准、稳。案件处置中既要妥善维护当事人、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又要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防范市场风险,避免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结一起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从立案到成交,武汉中院用时48个工作日(含公告一个月)推进立案、查控、约谈、评议、挂网、拍卖系列执行流程与各项工作,真金白银兑现申请执行人10亿元债权,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

  被执行人:某资本公司、某股权公司

  执行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托公司与被告某资本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某股权公司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原始股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资本公司违约,信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资本公司向原告信托公司支付8.8亿元投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判令原告就质押的某上市公司4亿股股票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信托公司于2023年1月向武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重大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武汉中院证券基金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首次约谈,迅速确定本案债权兑现的关键是4亿股股票的处置。立案时,股票市场价在2.2元/股左右,案涉4亿股总价至少八九亿,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还将影响到股价、股民利益及上市公司发展,牵一发动全身。执行人员抢在春节休市前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查控。经查,案涉4亿股股票现已转为无限售流通股,武汉中院系首封法院,具备处置权。合议庭随即就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三种处置方法的利弊反复衡量,最终选择将案涉4亿股股票拆分三个资产包以拍卖日前20日均价八折作为起拍价进行挂网拍卖;为实现股票价值最大化,选择在目前股市与股价行情较好的“年后小阳春”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最终,通过总计148次出价,94次延时,在19万人次拍卖围观下,案涉4亿股股票以单股均价2.5元,总成交价10.03亿元全部成交,溢价率达到24.8%,火爆的拍卖行情带动了二级市场行情。当天,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上涨4%。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向武汉中院送来“高效执行助力金融”的锦旗表达谢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行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执行突出了兑现胜诉债权的“快”、股票拆分市场化处置的“准”与涉企金融案件执行方案的“稳”。武汉中院通过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持续更新执行理念,进行专业化案件类型分流,深化改革创新,推行执行方案专业定制,实现兑现胜诉债权和推动经济发展并重,也为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类案提供了成功范例。

  案例九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执行要旨】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注重在强制执行中把握善意要求,通过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充分运用“宽限期”推动解决“执行难”、实现共赢,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避免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利影响,有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大庆让胡路法院对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于2022年5月20日前给付刘某某合同价款40000元。2022年6月23日,刘某某申请对郭某强制执行,经初步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5日,刘某某进一步提供线索,申请法院到郭某当前所居住的肇东市新华村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法官当即带队赶赴新华村并顺利找到郭某。经调查,郭某刚刚在村里宅基地圈养了25头猪崽,于是刘某某主张将猪崽强制执行变现。

  经进一步了解,这25头猪崽是郭某在亲属处借款12500元购买的,如现在强制执行变卖猪崽,根据市场价值仅能执行到位1万余元,一方面刘某某的胜诉权益目前无法全部兑现,另一方面郭某的债务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为更好保护双方权益,执行法官经综合考虑提议,由郭某暂时喂养这25头猪崽,待6个月时间猪崽全部长成后再予处置。同时,执行法官向郭某言明利害、释法说理,告知其若擅自处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亦对此执行方案表示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3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明猪崽已经养成可以变卖。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25头生猪共计变卖83100元,被执行人郭某现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全部欠款40423元,郭某在偿还亲属12500元购买猪崽的借款后剩余款项3万余元。案涉双方均对执行干警表达了谢意。申请执行人表示多亏了法官的执行方案,他的欠款得以一次性全部清偿,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则表示感谢法院给予他履行的宽限期,让其不仅清偿了两笔债务,自己还能有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执行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负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而执行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典型执行案例。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设置履约宽限期,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有力促进了“两难”变“多赢”,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十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执行要旨】

  本案是关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落地问题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预罚款”方式既警示被执行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汽车充电桩义务,又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其在信用信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同时,执行法院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释法明理工作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从源头预防、化解类似潜在纠纷,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南京某物业公司以涉案小区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事故,且其仅为小区管理方而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义务,周某、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与车位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院还积极组织涉案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方三方座谈,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司法建议书》,指明其在车位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依法依规安装充电设施。最终,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与涉案车位产权方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在对栖霞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中表示,充分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在后续管理中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部门等单位,统筹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典型意义】

  从政治效果上看,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而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则是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成功执行,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在基层社区的推广、落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范本,为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效果上看,民生权益无小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在基层社区的落地,既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使用相关车辆出行的便捷程度,又促使物业公司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更好满足业主的多样化需求,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从法律效果上看,执行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预罚款”措施和“司法建议”机制,既展示强制力警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设定宽限期给予其维护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有力发挥建议机制的柔性司法监督优势,全方位激励当事人主动履行。该案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能动司法工作的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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