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经培训或调岗程序,被认定为违法解除。4月27日,北京密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韩某于2019年3月7日入职某公司,任商务经理,负责维护客户等商务工作,月工资为17000元。2020年4月28日,该公司向韩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韩某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导致多个重要客户流失,难以胜任当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韩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对仲裁结果不服,韩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称韩某业绩未能达到考核指标,导致多个重要客户流失而以其难以胜任当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该公司均未履行相关程序直接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明确员工工作职责并有效告知,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固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应证据。
其次,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并通知劳动者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调岗时需结合劳动者的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新调整岗位应等于或低于原岗位标准;如果培训则应留存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培训通知书、签到表等材料,并在调岗或培训后的合理期限内再次评估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
最后,如果劳动者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通知工会后,可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