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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为拖延诉讼出具假证据 被法官识破

发布时间:2023-04-16 02:26:34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对郭奕法官匡扶正义,坚决不支持不诚信诉讼的精神表示敬意,表示由衷的感谢!”几天前,北京四中院法官郭奕收到一封感谢信,在这封感谢信的背后,还有一个法官“智斗”虚假诉讼、识破造假花招的庭审故事。

  明察秋毫深挖点滴蛛丝马迹

  大风公司(化名)与某工程集团因工程款拖欠问题,于2021年5月诉至仲裁委。2022年3月,仲裁委裁决大风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大风公司不服裁决,于2023年1月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该在裁决做出的6个月内提出,但是大风公司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提起撤裁申请的法定时间。大风公司表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是因为证据所在的酒店档案室因疫情原因外人无法进入,并提供了该酒店所出具的解封通知,落款时间是2022年12月。

  结合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以及申请人实际提供的证据材料,郭奕敏锐察觉到,大风公司给出的理由,很可能是其因超过申请期限而故意提供的虚假陈述。她立即安排法官助理联系了出具解封通知的酒店,核实酒店在疫情期间是否如申请人所述,持续管控无法进入。但酒店表示并未对档案室进行封控,大风公司可按规定取走材料。

  了解了上述基本事实后,法院立即约谈双方当事人,传唤大风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到庭进行谈话,并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虽然法院一再强调要诚实发言,但大风公司依然在庭上百般狡辩,坚称是因为疫情导致其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影响了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司法亮剑严厉训诫虚假诉讼行为

  面对大风公司的拒不承认,郭奕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她带领团队成员调取了与该案有关的所有关联案件的卷宗,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4月,于某外地中院一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就是在这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提交的所谓“被封存在酒店档案室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大风公司在4月份就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根本不需要拖到12月再去酒店调取。换言之,大风公司完全有能力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提交撤裁申请,其立案时谎称由于疫情导致无法取得证据材料的陈述,是其为拖延诉讼编造的借口。至此,大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

  

  “诚实守信是每位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在诉讼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郭奕通过电话对大风公司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电话里,大风公司终于不再“坚持”,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多行一步加快恢复执行当事人积年案款

  案件至此,本可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申请顺利结案。但郭奕考虑到涉案工程款已经拖欠多年,而且案款又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为了支持仲裁裁决快速进入执行程序,郭奕再次约谈大风公司负责人,阐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诚信履行法律义务,撤回本案申请,积极配合外地法院恢复执行。大风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几天后,某工程集团向位于外地的执行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目前,外地法院已经恢复了执行程序。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诉讼原则,进行虚假陈述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所以,千万别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弄虚作假只能自食恶果。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4/t20230411_1649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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