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出境游因为疫情原因未能成行,预交4.24万元的消费者起诉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遭遇不可抗力,已经支出部分费用。1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市民荣女士称,2020年1月14日,她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6日期间参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服务,4人共缴纳了旅游费用4.24万元。后因疫情原因上述旅游团被取消。此后,她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但旅行社均表示拒绝。
旅行社方面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无法退还,故需要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后,退还剩余费用。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月14日,原告作为旅游者代表与被告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4人共同参加被告组织的出境团旅游活动,缴纳旅游费用共计4.24万元。
2020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载明: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2020年2月1日,受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庭审中,旅行社方面称发生签证费700元、机票费7000元、酒店费9600元,并提交《酒店房损证明》以及机票的《损失证明》等。
受疫情影响,原告所报旅行团无法正常出行,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被告虽就其损失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报名的旅行团已实际发生上述费用;被告亦未提交其为履行涉案合同向案外人实际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于被告相关辩称意见均不采信,其应向原告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法院做出判决: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旅游费用4.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