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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2-09-17 14:02:09作者:佚名来源: 河北长安网

  

  □河北法制报记者刘帅

  李某经人介绍得知关某经营的企业急需借用资金周转,保本分红,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李某拿出15万元借给了关某,并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关某一直未向李某支付红利,亦未返还入股款。李某碍于情面,虽然多次催促还款,但一直没有诉至法院。

  后来关某因病去世,经查,其在某公司享有股权及股息计17万元。李某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关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总共三人,均表示放弃全部继承权。为了确保关某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李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法院依法申请指定关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关某的财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关某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关某已死亡,故对原告请求指定关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关某的财产管理人,并由其在死者关某的遗产范围返还入股款15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近年来遗产继承案件增多,种类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各异。基于社会的现实,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解决“人死财在债消”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存在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当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完成遗产的后续处理。结合本案,关某去世时并未立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全部继承权。因此,就由关某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李某与关某签订了入股协议,就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对关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system/2022/09/09/030189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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