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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业主私设铁链绊倒致伤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2-09-17 13:35:50作者:佚名来源: 河北长安网

  

  □河北法制报记者封颖慧

  吕某是省会某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7月的一天,同样住在某小区的小学生小华,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吕某私划的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华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小华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4000元。随后,小华父母找到吕某和小区物业,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听到小华父母的赔偿要求,吕某对自己需承担的部分表示怀疑。他认为虽然小华是被其设置的铁链绊倒致伤的,但其在玩耍过程中,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可仍然采取助跑跳跃等危险动作企图跳过铁链,因此小华的过错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小华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管孩子的责任,所以小华父母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减轻吕某和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另一边,物业公司表示对于吕某私自设施的铁链,他们既无须负责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无权自行拆除。并且在事发前,物业工作人员已与吕某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小华的受伤负责。

  遭到吕某和物业公司怀疑和拒绝的小华父母,无奈之下给报社打电话咨询,对于小华在小区内受伤的赔偿责任,到底该怎样划分?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晓阳律师,马律师认为,吕某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小华父母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吕某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其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吕某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空地,在公共场所用悬挂铁链的方式为自己圈定停车位,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督促吕某拆除违规设置的铁链及时消除危险,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小华的父母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华的小伙伴已先行跳过铁链,小华跟随其后并助跑起跳企图跳过铁链,由此可知,小华系明知铁链存在而选择故意跳跃致使摔倒受伤,并非是因没有注意到铁链而导致受伤,故本案吕某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小华受伤,小华的自身行为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小华的父母身为小华的监护人系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吕某和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示,吕某和物业公司均应对小华在小区内受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同时小华父母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system/2022/09/09/030189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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