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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经营受疫情影响 房东要收房 法院:非恶意拖欠 不支持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2-09-02 03:03:17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8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了今年北京疫情暴发以来受理并宣判的典型商业用房租赁案件。该案件于8月19日开庭审理并宣判。

  朝阳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法官李青介绍,被告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自原告赵某(以下简称原告)处承租某购物中心附近的临街商铺,用于经营茶馆。今年4月底,北京暴发新冠肺炎疫情,被告向原告申请减免租金,原告拒绝协商并屡次催促被告交纳租金,并于6月初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商铺、支付违约金及拖欠的租金等。

  

  庭审中查明,原被告自2015年以来即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对双方稳定租赁关系的预期,投入大额装修成本,并在此后的经营中取得较好收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被告经营情况受到较大影响,此后偶有少量租金短期延迟交纳情况,原告并未提出异议。2021年1月23日双方再次续约,租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5月初,被告先后被街道、物业单位告知暂停营业并立即执行,被告遂与原告协商减免租金,原告拒绝。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经营内容为茶馆,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涉案商铺在特定期间内暂停营业,导致被告在此期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此种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被告可以就合同内容与原告重新协商,原告亦有义务配合协商。该案中的原告在被告提出协商方案后拒绝协商,径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再交涉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标准交纳租金显然有失公平,被告要求依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的客观影响变更租金标准,具有事实依据。与此同时,被告虽面临经营困难,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仍坚持交纳租金,虽存在一定迟延、少量欠付的情形,但该情况系由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与恶意拖欠租金性质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无权解除合同;考虑到合同剩余租期已不足半年且被告提出的减免租金标准具有合理性,双方合作期间已逾7年、被告亦投入了较大装修成本,为尽可能维持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保障双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维持原有经济情状,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综合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商铺经营产生的影响,法院对2022年5月相应期间的租金予以酌减。

  承办法官李青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的再交涉义务,因疫情防控措施受到不利影响的房屋租赁人,可以就合同内容与房东重新协商,房东有义务配合协商。本案中,房东要求孙女士按照原标准交纳租金显然有失公平,被告要求依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的客观影响变更租金标准,具有事实依据。与此同时,尽管被告面临经营困难,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仍坚持交纳租金,虽存在一定迟延、少量欠付的情形,但该情况系由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与恶意拖欠租金性质不同,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据介绍,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常态化防控措施影响,部分经营企业利润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场所租赁负担增大,租金支付迟延,引发商业用房租赁领域纠纷。朝阳法院总结此类案件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承租方从事行业领域广泛,包括租赁、住宿、服务、仓储、金融等十余个行业,几乎覆盖了全部保障基础民生的社会经济领域。其中承租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零售业、餐饮经营业所受影响较大,占比26%。二是中小微企业涉案369件,占比92%,在商业租赁领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三是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最先体现为租赁成本无力负担,伴随经营场所的不稳定,进一步加剧其他类型合同纠纷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08/t20220826_1638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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